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指引
2025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授予专利权的一般条件1
1.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1
2.可授予专利权的保护客体2
2.1应当以产品为载体2
2.2应当是新设计3
2.3应当与人机交互有关4
2.4应当形成相对独立的区域且构成相对完整的设计单元6
2.5不能是游戏界面6
第二章申请文件的要求7
1.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7
2.申请文件的基本要求8
2.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8
2.2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9
2.3简要说明11
3.以不同方式提交申请的要求12
3.1以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13
3.2以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15
3.3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申请20
第三章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情形22
1.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22
2.一项外观设计23
2.1单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23
2.2多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24
3.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27
3.1应当属于同一产品27
3.2应当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29
第四章注意事项36
1.规范表示内容画面36
1.1内容画面的含义36
1.2内容画面的表示37
2.规范表示地图38
3.合法合规使用特殊标志39
4.避免与他人在先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39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制度设立以来,创新主体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有效保护其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创新成果。本指引旨在通过介绍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的特点、申请文件的要求和典型案例,引导创新主体准确理解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的制度规则,促进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撰写和答复质量的提高,推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高质量发展。
第一章授予专利权的一般条件
1.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审查指南2023》(下称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5节规定: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规定的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中与图形用户界面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
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与人机交互无关的网站网页的
图文排版。
不能在产品上形成相对独立的区域或者构成相对完整的设计单元的局部外观设计。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与一般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样,也应当以产品为载体,应当是新设计,此外,还应当与人机交互有关,不能是游戏界面。
如果请求保护的是图形用户界面的局部外观设计,应当形成相对独立的区域且构成相对完整的设计单元。
2.可授予专利权的保护客体
2.1应当以产品为载体
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其载体应当是产品。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的载体也应当是产品,例如可以是手机、计算机、平板电脑、VR眼镜、投影设备、家用电器、汽车、仪器仪表等。
如图1.1所示的图标,其属于单纯图案的外观设计,没有以任何产品为载体,因此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
如图1.2所示的电子设备的图标控制图形用户界面,以电子设备为载体,可以通过点击图标使电子设备实现相应功能,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
图1.1图标
图1.2电子设备的图标控制图形用户界面²
2.2应当是新设计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不能是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如图1.3所示的手机的数字密码解锁图形用户界面,其中手机的设计是司空见惯的设计,且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仅由常见的圆形数字键和常规字体的文字等以常规布局构成,因此,该外观设计明显不是新设计。
请求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的,也应当满足新设计的要求。如图1.4所示电子设备的电话图形用户界面的拨号键盘,其请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仅由常见的圆形数字键、英文字母和*、#符号等以常规布局构成,在整体产品中的位置和比例关系也是常见的设计,因此,该局部外观设计明显不是新设计。
图片来源:专利文献WOD219649-0004。2图片来源:专利文献CN307638669S。
由于上述两项设计均明显不是新设计,因此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图1.3手机的数字密码解锁图形用户界面³图1.4电子设备的电话图形用户界面的拨号键盘4
2.3应当与人机交互有关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当是与人机交互有关的界面设计,交互可以通过键盘等输入性设备实现,也可以通过点击、触摸、滑动、手势、语音等方式实现。
如图1.5所示的手机的屏幕壁纸、图1.6所示的手机的开机画面和图1.7所示的手机的软件欢迎界面均属于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3图片来源:专利文献CN305166496S,有修改。
4图片来源:专利文献USD0798896,有修改。
图1.5手机的屏幕壁纸⁵图1.6手机的开机画面图1.7手机的软件欢迎界面
如图1.8所示的电脑的旅游网页图形用户界面,其为单纯的图文排版,属于与人机交互无关的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图1.8电脑的旅游网页图形用户界面
以图形用户界面的局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也应当与人机交互有关。
5图片来源:华为手机的屏幕壁纸。
6图片来源:华为手机的开机画面。
7图片来源:华为手机浏览器的欢迎界面。
2.4应当形成相对独立的区域且构成相对完整的设计单元
对于以图形用户界面的局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应当在视觉上能够形成相对独立的区域且构成相对完整的设计单元。
如图1.9所示的电子设备的课程管理图形用户界面的信息展示框,其请求保护的信息展示框右侧明显是随意截取或者分割的,不能构成相对完整的设计单元,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图1.9电子设备的课程管理图形用户界面的信息展示框8
2.5不能是游戏界面
游戏界面的整体外观设计和局部外观设计均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
如图1.10所示的电子设备的游戏界面,明显含有游戏场景画面,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图1.11所示的电子设备的游戏界面的功能设置窗口,虽然其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为游戏界面中的功能设置模块,不保护
8图片来源:专利文献CN308576185S,有修改。
游戏场景画面,但由于其整体界面为游戏界面,因此请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也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图1.10电子设备的游戏界面⁹图1.11电子设备的游戏界面的功能设置窗口¹0
第二章申请文件的要求
1.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5节规定: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申请人可以以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方式或者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
9图片来源:北京凯罗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的游戏《保卫萝卜》。
10图片来源:北京凯罗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的游戏《保卫萝卜》
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在申请文件方面,申请人需要注意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要求;在提交方式方面,申请人可以以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方式或者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
2.申请文件的基本要求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除了应当符合一般产品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规定,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2.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具体用途、“图形用户界面”字样和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的产品,如“带有动作控制图形用户界面的机器人”和“手机的移动支付图形用户界面”。
产品名称不能缺少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的产品和具体用途,也不应过于笼统和上位。如“用于通话的图形用户界面”缺少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的产品;“电子设备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手机的图形用户界面”缺少具体用途;“电子设备操作的图形用户界面”“手机的交互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过于上位。
如果请求保护动态图形用户界面,产品名称中还应增加“动态”字样。如果请求保护图形用户界面的局部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中还应写明该局部的名称。如果图形用户界面可用于任何电子设备,其所应用的产品可写为“电子设备”。
2.2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
为了清楚显示图形用户界面及所应用产品的设计,特别是设计要点的内容,应提交足够数量的视图,如六面正投影视图、立体图、变化状态图、参考图等,必要时,还应提交放大图。
2.2.1视图名称的要求
对于视图名称,图形用户界面起始状态所涉及的视图应命名为主视图,若还存在多个图形用户界面,则视图名称应命名为变化状态图或者界面变化状态图,且应根据变化过程的先后顺序标注序号。若图形用户界面存在参考图,视图名称相应命名为主视参考图或者变化状态参考图。
2.2.2清楚表达的要求
若图形用户界面在图片或者照片中所占比例较小,导致图形用户界面不清楚的,应提交可清楚显示图形用户界面内容的局部放大图或者单独显示图形用户界面的图片或者照片。
如图2.1所示的带烹饪功能选择图形用户界面的微波炉,其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主视图中图形用户界面区域较小,应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放大图用于清楚表达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内容。
主视图
界面放大图
图2.1带烹饪功能选择图形用户界面的微波炉¹¹
如果从视图中难以确定图形用户界面的区域,还需要在简要说明中对图形用户界面的区域作出说明。
如图2.2所示的平板电脑的产品检测时间显示图形用户界面,仅从视图无法确定图形用户界面的区域为实线绘制的矩形框区域,还是虚线绘制的矩形框区域,因此应在简要说明中写明“主视图中实线绘制的矩形框为显示屏幕区域”。
图2.2平板电脑的产品检测时间显示图形用户界面¹²
对于图形用户界面中的文字,可以原样表达,也可以用“×”
图片来源:专利文献CN 303681702 S,有修改。
12图片来源:专利文献CN 308727288S,有修改。
表示文字的位置、排布方式,但对于清楚表达必要的文字必须保留,不得用“×”表示。
如图2.3所示的电子设备的网络设置图形用户界面,图(1)中一些必要的文字信息应当原样表示,不能用“×”表示。如改为图(2)全部以“×”表示,会导致图形用户界面的具体用途和
人机交互不清楚。
(1)
(2)
图2.3电子设备的网络设置图形用户界面¹³
2.3简要说明
对于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应当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的用途、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设计要点、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等。其中,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应当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请求保护图形用户界面的局部外观设计的,还应写明该局部的用途。设计要点应当包含图形用户界面。
必要时,还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
13图片来源:专利文献CN 306336524S,有修改。
区域、图形用户界面的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变化过程。简要说明应简明扼要,不应介绍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内容、设计思路和设计方法等。
3.以不同方式提交申请的要求
对于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可以根据设计要点、是否保护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外观设计、请求保护完整的图形用户界面还是图形用户界面的局部外观设计来选择不同的申请文件提交方式。
如图2.4所示,申请人可以以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方式或者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
图2.4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提交方式
如果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建议考虑以局部外观设计的方式提交申请。如果
图形用户界面可应用于任何电子设备,建议考虑以不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方式提交申请。
3.1以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
3.1.1设计要点包含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和其所应用产品设计
产品名称中应写明图形用户界面的具体用途、其所应用的产品和“图形用户界面”字样。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除了应包括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产品正投影视图,还应包括清楚表达其所应用产品设计的视图,如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等。
简要说明应写明设计要点在于图形用户界面和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的产品。
如图2.5所示带拍摄模式选择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其设计要点在于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和手机设计,可按以下方式提交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
后视图右视图主视图左视图
仰视图俯视图
图2.5带拍摄模式选择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¹⁴
【简要说明】
1.本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带拍摄模式选择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
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通讯及系统操作。
3.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用于拍摄时模式选择。
4.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图形用户界面及手机的形状。
5.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主视图。
3.1.2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
产品名称应写明图形用户界面的具体用途、其所应用的产品和“图形用户界面”字样。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至少应当包括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产品正投影视图,并且能清楚表达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
简要说明应写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
如图2.6所示带拍摄模式选择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其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可按以下方式提交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
14图片来源:专利文献CN 305250344S和CN 309281455 S,有修改。
主视图
【简要说明】
1.本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带拍摄模式选择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
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通讯及系统操作。
3.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用于拍摄模式选择。4.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
5.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主视图。
图2.6带拍摄模式选择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¹⁵
3.2以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
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以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以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包括视图带有或者不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两种方式。
3.2.1以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方式提交申请
如果需要清楚显示图形用户界面在最终产品中的位置和比例关系,可以以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方式提交申请。
3.2.1.1请求保护完整的图形用户界面
产品名称应写明图形用户界面的具体用途、其所应用的产品和“图形用户界面”字样。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应包括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产
15图片来源:专利文献CN 305250344S和CN 309281455 S,有修改。
品正投影视图,且产品以虚线绘制,以清楚显示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位置和比例关系。
简要说明应写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
如图2.7所示的智能手表的计时图形用户界面,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且请求保护完整的图形用户界面,可按以下方式提交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
主视图
【简要说明】
1.本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智能手表的计时图形用户界面。
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计时、运行程序及通讯等。
3.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用于显示时间、运动数据、日期及天气等内容。
4.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
5.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主视图。图2.7智能手表的计时图形用户界面¹⁶
3.2.1.2请求保护图形用户界面的局部
产品名称应写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所应用的产品、“图形用户界面”字样以及请求保护的局部。
16图片来源:专利文献CN 306010160S,有修改。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应包括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产品正投影视图,且产品以虚线绘制,以清楚显示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位置和比例关系。
简要说明除写明产品的用途和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还应包括请求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局部的用途,设计要点应写明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或者图形用户界面的局部。
如图2.8所示的手机的拍摄图形用户界面的参数设置模块,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请求保护图形用户界面的局部,可按以下方式提交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
【简要说明】
1.本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手机的拍摄图形用户界面的参数设置模块。
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通讯及系统操作。
3.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用于拍摄。
4.请求保护的局部的用途:用于拍摄参数设置。5.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中实线绘制的部分。
6.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主视图。图2.8手机的拍摄图形用户界面的参数设置模块¹7
17图片来源:专利文献CN 309210977S,有修改。
若视图中以虚线绘制出了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的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表达了产品时,应在产品名称中体现出具体的产品,而不应以“电子设备”进行命名,如图2.8所示的手机的拍摄图形用户界面的参数设置模块,产品名称不能写为“电子设备的拍摄图形用户界面的参数设置模块”。
3.2.2以不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方式提交申请
对于可应用于任何电子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可以以不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方式提交申请。
3.2.2.1请求保护电子设备的完整图形用户界面
产品名称应写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电子设备”以及“图形用户界面”字样。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仅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即可。
简要说明中产品的用途可概括为“一种电子设备”,此外还应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写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简要说明中不必列举具体的电子设备名称或者种类。
如图2.9所示电子设备的拍摄图形用户界面,请求保护完整的图形用户界面,可按以下方式提交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
网光灯□
画丽
时面拍#
参考连AI
智续格桃
保叶附
设置
主视图
【简要说明】
1.本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电子设备的拍摄图形用户界面。
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一种电子设备。
3.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用于拍摄。
4.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
5.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主视图。
图2.9电子设备的拍摄图形用户界面¹8
3.2.2.2请求保护电子设备图形用户界面的局部
产品名称应写明图形用户界面的具体用途、“电子设备”、“图形用户界面”字样以及请求保护的局部。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仅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即可。
简要说明中产品的用途可概括为“一种电子设备”,还应包括请求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和局部的用途,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或者图形用户界面的局部。
如图2.10所示电子设备的拍摄图形用户界面的参数设置模块,请求保护图形用户界面的局部,可按以下方式提交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
18图片来源:专利文献CN 309210977S,有修改。
两光灯口
图喘#
参考族Al
智档指眺
留计时
露的连拍
设置
主视图
【简要说明】
1.本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电子设备拍摄图形用户界面的参数设置模块。
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一种电子设备。
3.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用于拍摄。
4.请求保护的局部的用途:用于拍摄参数的设置。
5.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图形用户界面中实线绘制的部分。
6.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主视图。
图2.10电子设备的拍摄图形用户界面的参数设置模块⁹
3.3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申请
动态图形用户界面是指用户进行人机交互操作后呈现出连续变化图案的图形用户界面,变化通常是连续的、非随机的且具有方向性。
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例如“手机的充电信息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电子设备的文件展示动态图形用户界面”。
对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申请人应当提交图形用户界面起始
19图片来源:专利文献CN 309210977S.
状态所涉及面的视图作为主视图,可以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完整的变化过程。变化状态图的视图名称,应根据动态变化过程的先后顺序标注。
如图2.11所示电子设备的充电信息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可按以下方式提交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
主视图
变化状态图1
变化状态图2
51%
夕快速充电
51%
夕快速充电
51%
快速充电
变化状态图3变化状态图4变化状态图5图2.11电子设备的充电信息动态图形用户界面²⁰
20图片来源:专利文献CN 305928378 S。
【简要说明】
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电子设备的充电信息动态图形用户界面。
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一种电子设备。
3.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电子设备的充电状态动态展示。
4.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
5.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主视图。
6.图形用户界面的人机交互方式:当设备位于无线充电区域时,图形用户界面依次以主视图和变化状态图1-5的顺序变化。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要求,申请人可以提交表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变化过程的视频类文件。
第三章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情形
1.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简要说明中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9节规定:同一产品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无连接关系的局部外观设计,如果具有功能或者设计上的关联并形成特定视觉效果的,可以作为一项外观设计。
根据以上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也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作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时,还需要综合考虑图形用户界面的特点、各图形用户界面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实现的功能等。
2.一项外观设计
图形用户界面可分为单界面和多界面,单界面指仅包含一幅主视图的界面,多界面指除主视图外,还包含一幅及以上界面变化状态图的界面。
2.1单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
单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往往包含多个功能分区,这些分区之间通常具有一定功能或者设计上的关联,因此无论请求保护的是整体的图形用户界面还是图形用户界面中的一个或多个局部,均可作为一项外观设计。
如图3.1所示电子设备的空调控制图形用户界面的主体,请求保护的部分包括一个温度调节显示条、五个模式选择控件和一个开关控件,它们共同构成实现空调控制功能的主体界面,具有功能和设计上的关联,因此该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可以作为一项外观设计。
图3.1电子设备的空调控制图形用户界面的主体²1
2.2多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
多界面包括动态界面、垂直界面、平行界面和混合界面,混合界面是指同时包含动态界面、垂直界面、平行界面中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界面。多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视图数量多、逻辑关系复杂,是否可以作为一项外观设计,应考虑多个界面实现的功能和界面之间的逻辑关系。
垂直界面是用户通过交互操作从某个界面依次进入下一级的若干界面。单纯的动态界面或垂直界面通常实现的是同一功能、存在明确的逻辑变化方向且变化方向唯一,可以作为一项外观设计。
如图3.2所示电子设备的添加朋友图形用户界面,点击主视图中“添加朋友”控件进入变化状态图1,点击变化状态图1中“雷达”控件进入变化状态图2,通过“雷达”搜索完成添加朋
21图片来源:专利文献CN 308585533S,有修改。
友,上述三个界面为顺次出现的界面,属于垂直界面,具有明确的逻辑变化方向且变化方向唯一,共同实现添加朋友的功能,可以作为一项外观设计。
主视图
添加朋友
Q搜索账号/手机号
扫一扫
扫描二维码名片
手机联系人
添加通讯录中的朋友
雷达
添加身边的朋友
企业微信联系人
通过手机号搜素企业微信用户
面对面建群
与身边的朋友进入同一个群聊
变化状态图1
变化状态图2
图3.2电子设备的添加朋友图形用户界面²²
平行界面是用户通过交互操作进入的同级不同功能的若干界面,上述多个界面为并列关系,界面间通常变化方向不确定且实现不同功能,一般不能作为一项外观设计。
如图3.3所示电子设备的网络会议图形用户界面,图(1)至图(3)分别是网络会议的“会议”“通讯录”“我的”界面,为同级不同功能选项界面,属于平行界面,图(1)至图(3)实现三种不同的功能,三个界面间可以实现任意跳转,变化方向不确定,不能作为一项外观设计。
22图片来源:腾讯公司微信App,有修改。
(1)(2)(3)
图3.3电子设备的网络会议图形用户界面²³
平行界面如果符合相似设计的要求,可以以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否则应分别提交申请。
此外,多界面中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无连接关系的局部外观设计,还应当具有功能或者设计上的关联并形成特定视觉效果,才能作为一项外观设计。
如图3.4所示电子设备的辅助驾驶图形用户界面的驾驶数据栏,绿色半透明层覆盖部分为不请求保护的部分,点击主视图中驾驶数据后进入变化状态图展示详细数据。请求保护的部分由两个界面中的两个局部构成,通过界面交互过程和视图表示内容可知,两个局部存在功能上的关联,均是用于数据展示,并具有独特的视觉效果,也具有明确的逻辑变化方向且变化方向唯一,可以作为一项外观设计。
图片来源:腾讯公司腾讯会议App,有修改。
主视图
变化状态图
图3.4电子设备的辅助驾驶图形用户界面的驾驶数据栏24
3.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
对于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除了一件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还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各项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应当属于同一产品,二是多项外观设计中的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相比应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3.1应当属于同一产品
对于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多项产品外观设计,可作为相似外观设计的首要条件是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的产品属于同一产品。
如图3.5所示的用于电脑和手机的分类标签管理图形用户界面,两项设计中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的产品分别为电脑和手机,
24图片来源:专利文献CN 309368599S,有修改。
不属于同一产品。
图3.5用于电脑和手机的分类标签管理图形用户界面²⁵
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表达方式不影响其是否属于同一产品的判断。如图3.6所示的带运动记录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手机采用虚线绘制或者实线绘制,虽然表达方式不同,但上述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的产品均为手机,属于同一产品。
图3.6带运动记录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²⁶
25图片来源:专利文献CN307119398S,有修改。
26图片来源:专利文献CN308770966S,有修改。
请注意同一产品只是产品名称和种类相同,并不代表其形状图案等设计一定相同。
对于以不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方式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即产品名称包含“电子设备”时,由于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的产品均为电子设备,因而属于同一产品。如图3.7所示电子设备的程序控制图形用户界面,虽然两项设计的长宽比明显不同,但因所应用的产品均为电子设备,仍属于同一产品。
设计1主视图
设计2主视图
图3.7电子设备的程序控制图形用户界面²7
3.2应当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应结合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及其所应用的产品设计两方面综合考虑,重点关注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似。
3.2.1涉及同时包含图形用户界面及所应用产品的外观设计对于同时包含图形用户界面及所应用产品的外观设计,其他
27图片来源:华为平板电脑的桌面,有修改。
设计与基本设计是否属于相似外观设计,既要考虑产品是否相似,也要考虑图形用户界面是否相似。
如图3.8所示手机的电饭煲操作图形用户界面,设计1为基本设计,设计2与设计1相比,二者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完全相同,手机整体轮廓相近,但手机正面按键和扬声器形状、背面摄
设计1主视图
设计1后视图
设计2主视图
设计2后视图
设计3主视图
设计3后视图
图3.8手机的电饭煲操作图形用户界面28
28图片来源:专利文献CN 303841800S、CN 306190062 S、CN305697687S,有修改。
像部件形状及布局等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因此设计2与设计1不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设计3与设计1相比,二者手机设计完全相同,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部分布局和图标接近,但界面设计的整体图文布局和背景图案等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因此设计3与设计1不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3.2.2涉及多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
对于多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将外观设计各界面的图文设计以及界面变化过程等作为一个整体,综合考虑整体视觉效果与基本设计是否相似。
如图3.9所示的电子设备的福利领取图形用户界面,设计1为基本设计,设计2各视图的界面排布、图文设计均与设计1主视图的整体视觉效果相似,因此设计2与设计1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而设计3的变化状态图与设计1主视图界面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因此设计3与设计1不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如果设计2为基本设计,设计1与设计2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设计3与设计2仍不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设计1主视图
设计2主视图
设计2变化状态图
设计3主视图
设计3变化状态图
图3.9电子设备的福利领取图形用户界面²⁹
如图3.10所示电子设备的吸油烟控制动态图形用户界面,设计1为基本设计,设计2为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包含2个变化状态图,且设计2的三个关键帧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均与设计1非常相似,将设计2的动态变化状态及变化趋势作为一个整体与设计1进行比较,二者整体视觉效果相似,因此两项设计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29图片来源:专利文献CN305280900S。
设计1主视图
照明
电源
设计2主视图设计2变化状态图1设计2变化状态图2
图3.10电子设备的吸油烟控制动态图形用户界面³0
如图3.11所示的电子设备的服装作品分享图形用户界面,图中灰色色块区域为内容画面,设计1为基本设计。设计2与设计1相比整体界面设计的图文排布接近、各界面间变化过程类似,区别仅在于第三个界面中蓝色框的形状,以及蓝色框底部文字排布和图标设计的差异,二者整体视觉效果相似,故设计2与设计1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图片来源:专利文献CN 307842104S。
设计1主视图
设计2主视图
设计1变化状态图1
设计2变化状态图1
设计1变化状态图2
设计2变化状态图2
图3.11电子设备的服装作品分享图形用户界面³
3.2.3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局部外观设计
图形用户界面的局部外观设计是否相似,主要考虑请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不请求保护部分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不作为比
31图片来源:专利文献CN 307804423S,有修改。
较的对象,其仅用于表明请求保护的局部在整体产品中的位置和比例关系。同一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和局部外观设计通常不能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但是二者属于相似外观设计的除外。
如图3.12所示电子设备的事件管理图形用户界面、主体及底部导航栏,设计1为基本设计,设计2和设计3中红色半透明层覆盖部分为不请求保护的部分。三项设计的整体布局相同,设计1请求保护整体界面,设计2请求保护界面主体,不保护底部导航栏,设计3仅请求保护底部的导航栏,设计2与设计1请求保护部分的区别在于局部细微变化,故设计2和设计1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设计3与设计1相比请求保护的界面部分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故设计3和设计1不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设计1
设计2
设计3
图3.12电子设备的事件管理图形用户界面、主体及底部导航栏³2
32图片来源:专利文献CN 308727303S,有修改。
第四章注意事项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还需要满足规范表示内容画面、规范表示地图、合法合规使用特殊标志、避免与他人在先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等要求。
1.规范表示内容画面
1.1内容画面的含义
内容画面是图形用户界面中不属于界面设计本身的部分。例如播放软件中出现的影片画面、观影软件选择影片时出现的电影海报、新闻浏览软件中出现的新闻图片、购物软件中出现的商品图片、拍照或者摄影软件中出现的镜头拍摄的场景画面等。推送的、外部摄取的或不固定的内容不是必然属于内容画面,是否属于内容画面应考虑相应内容是否是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一部分。
如图4.1所示的视频播放界面,其中的视频画面不是界面本身的设计内容,属于内容画面。
图4.1用于电脑的视频播放图形用户界面3³
33图片来源:专利文献CN308292254S。
1.2内容画面的表示
一般情况下,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视图、变化状态图等图片中,不应当出现内容画面,内容画面通常只允许出现在参考图中。
图形用户界面中的内容画面可以以如图4.2所示的空白、“×”、单一色块或半透明层覆盖等形式表示,且应当在简要说
用空白表示内容画面
用单一色块表示内容画面
用×表示内容画面
用半透明遮蔽罩表示内容画面
图4.2内容画面的表示形式³⁴
34图片来源:专利文献CN306203878S,有修改。
明中写明相应部分可变或者属于内容画面,或者提交包含内容画面的参考图,以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使用方法、使用场景等,以便能更清楚、准确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
如图4.3所示的电子设备的导航图形用户界面,可提交图(1)作为主视图,同时提交图(2)作为使用状态参考图,对主视图进行解释说明。也可仅提交图(2),图(2)中的实景为实时拍摄的街景画面,但属于为清楚表达导航功能所必须的辅助展示,可以作为保留内容画面的特殊情况,此时需要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实景仅用于展示,不属于请求保护的设计内容。
(1)(2)
图4.3电子设备的导航图形用户界面35
2.规范表示地图
建议申请人仅在必要时在图形用户界面中引入地图。确需引入时,应使用标准地图。重点应该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应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
地图表示的内容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公开地图内容
35图片来源:专利文献CN306460824S,有修改。
表示规范》(自然资规﹝2023﹞2号)。标准地图的获取,建议使用自然资源部的标准地图服务。
3.合法合规使用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图形用户界面中涉及特殊标志等设计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并须提供获得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的证明文件。
官方标志不得用于图形用户界面专利申请,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4.避免与他人在先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包含与他人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设计。
他人,是指专利权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法权利,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享有并且在申请日仍然有效的权利或者权益,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包括商号权)、肖像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取得,是指在先合法权利的取得日在申请日之前。
相冲突,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外观设计专利使用了在先合
法权利的客体,从而导致专利权的实施将会损害在先权利人的相关合法权利或者权益。
图形用户界面使用人物肖像、商标或者涉及著作权等内容时,应当注意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必要时,应当提交获得授权许可的证明文件。对于参考图中的肖像和个人隐私信息等,建议模糊化处理。